记者林平报道:近日,川贵两地酒企之间的商业纷争再度牵动公众的心弦。备受瞩目的“夜郎古酒”与郎酒公司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之争,在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揭晓。
这一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夜郎古酒”是否因与郎酒公司的“郎”注册商标相似而引发公众混淆,以及是否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随着一审判决书的公布,夜郎古酒公司被认定在白酒产品上使用的“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的“郎”商标专用权,且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夜郎古酒公司迅速回应,发布严正声明,对此判决结果表示震惊与遗憾。声明中,夜郎古酒公司坚称“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其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还指出,商标与商品名称的连用是行业惯例,自身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亦符合法规。
回溯到纠纷的起源,郎酒公司于2024年2月向泸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指控夜郎古酒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比了双方使用的商标和企业商号,最终认定“夜郎古酒”与“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夜郎古酒公司的企业商号亦因与郎酒公司的商号相近似,构成侵权。
夜郎古酒公司在声明中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商标的混淆与否应以整体比较和消费者认知为标准,“夜郎古酒”与“郎”在字数、读音、外形和内涵上均完全不同。夜郎古酒还强调其源于夜郎文化,“郎”酒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双方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
在声明中,夜郎古酒公司还提及了自身的历史沿革。自1957年国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成立以来,便恢复了郎酒的生产,并持续使用“郎”作为企业字号至今。而第230457号“郎”商标也在1985年7月30日获得了注册许可。目前,夜郎古酒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希望获得公正的裁决。
这场商业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外界普遍期待二审法院能够综合考虑双方的诉求和证据,给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这也给广大企业敲响了重视商标权和商号权保护的警钟。多年来,郎酒公司一直以其独特的“郎”商标在白酒市场上独树一帜,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和推广,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喜爱。其旗下包括郎牌郎酒、老郎酒等众多知名产品系列,而这一系列产品的成功背后,是郎酒公司对品牌的深度投入和精细管理。
而夜郎古酒公司,作为注册在夜郎古国遗址范围内的企业,合法持有多枚包含“夜郎”字样的商标。从“夜郎古”到“夜郎酱”“夜郎醇”等,这些商标都是其独特品牌形象的体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夜郎古酒公司使用的部分商标与郎酒公司的“郎”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性,引发了一场关于商标权的争议。
郎酒公司认为,其作为知名酒类生产企业,“郎”不仅是其企业字号,更是驰名的商标,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而夜郎古酒公司在使用商标时,不规范地使用带“郎”的商标,如“夜郎古”“夜郎古酒庄”等,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
对此,夜郎古酒公司表示,“夜郎古酒”是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而“夜郎春秋”中的“夜郎”是古国名,其含义与郎酒公司的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公司强调,“夜郎”作为历史古国名称,不应被某个主体垄断使用,任何主体也无权禁止社会对该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局曾就郎酒公司对“夜郎古”商标提出的异议作出裁定,明确认定两者并未构成近似。此后,郎酒公司未提起复审和行政诉讼,该裁定生效。夜郎古酒公司认为,郎酒公司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并强调两个商标之间的争议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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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中,法院主要围绕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被告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展开审理。法院指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其注册商标标志。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在读音、含义或视觉效果上有较大变化,应认定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对于夜郎古酒公司使用的“夜郎古酒”,法院需审视其是否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均为“夜郎古”文字商标,而被控的白酒及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夜郎古酒”标识,在文字、字体、大小等方面与被告诉之商标一致。这种使用方式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将其与原告的“郎”商标关联起来,造成混淆。“夜郎古酒”四个字虽然与“夜郎古”三个字不同,但两者在外形上仍有明显差异,因此并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庭审焦点在于被告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夜郎春秋”等标识,在隔离状态下,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被告提出的“夜郎”二字指代“夜郎古国”的第一含义的辩解,法院并未采纳。法院认为,在商标法中,应当从商标法的角度去评判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如果权利商标已经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且其知名度高于词汇的第一含义时,相关文字仍可能被联系到权利商标而导致混淆。被告提出的辩解并不成立。
在一审判决中,被告的企业名称也被指控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提出其“郎”商标在被告成立前就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郎酒庄园”作为原告的核心产品与生产基地的结合体,也承载了“郎”商标及企业字号的商誉。“郎酒庄园”同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夜郎古酒公司在企业名称登记过程中,未对知名在先的“郎”字号及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其注册的“夜郎古”字号包含了“郎”,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与“郎”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被告声称其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但法院认为其使用行为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在案件一审中,原告提出了按照被告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的要求,并主张对生产、销售“夜郎春秋”酒的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法院责令被告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时,被告未能提供真实资料。考虑到被告虽然声称已下架相关产品,但仍有持续侵权行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的侵权行为明显,被诉两款白酒的销量巨大。法院根据官方店铺的宣传数据认定了被诉两款白酒的销量,并根据最低零售价格计算了被告的侵权获利。在商标贡献率方面,法院考虑了侵权标识在产品销售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白酒商品对品牌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商标对相关商品获利的贡献率。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相关白酒并变更企业名称,同时赔偿原告巨额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充分考虑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和获利情况,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处理为类似案件树立了良好的法律标杆。澎湃新闻报道,夜郎古酒公司在最近一次法律纠纷的一审宣判后迅速做出反应,他们在11月11日发表了一份“严正声明”。在这份声明中,他们对判决结果表达了遗憾之情,并表示已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他们坚定地表明,尽管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它并不涉及“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该公司有权在酒类商品上继续合法、规范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夜郎古”。显然,夜郎古酒公司珍视其品牌声誉,他们深知品牌的价值,并决心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这一价值。这份声明不仅体现了公司的坚定立场,也展现了他们对自身品牌权益的坚决维护。他们呼吁公众理解并尊重这一立场,同时期待在法律程序的进程中,能够公正、公平地解决这一争议。这份声明语言严谨,态度坚决,充分展示了夜郎古酒公司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决心和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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